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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5年9月30日105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係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

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訂定。

第二條    本校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  保障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  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另訂財務處理辦

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及審定本組織章程第

十七條第二項書面委託之真偽。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聯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家長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  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特教資源班推選一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  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亦稱會員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前項第五款選派會議代表之任務,經大會議決同意,得交付家長委員會逕行推選之。惟所有的會員代表經推

薦後,均得為各該會議代表之被推選人。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候補委員九名,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特教資源班家長代表

為特教當然委員;原住名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出缺時依各該年級優先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由家長委員互選九人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

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第十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

為限。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訂之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行家長委員會交辦事項。

二、   督導各工組小組推動會務。

三、   協助學校處理緊急事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   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   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   分享本會所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

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

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使得開

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

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佈於家長會辦公室。下次會員代

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ㄧ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

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或法定監護人。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

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二十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前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中推選下列代表時,應由前任會長與新

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校務會議代表。

五、其他依「自治條列」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選派之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各該會議。

家長會推選第一項各款代表時並應同時推選各該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

後交家長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如需募捐,應採

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應在臺北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

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第二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祕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

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依學生社團特性需要設管樂團後援會、絃樂團後援會等,各後援會每學年經新任會長授權成立,會務獨立作業,後援會每學年改選後新任幹部須送家長會備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於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   辦法、冷

氣收退費標準及管理使用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ㄧ、 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本會發給。

二、 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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